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教学管理 >> 正文

实验、实训教学管理办法

发布者:[发表时间]:2020-07-25[来源]: [浏览次数]:

实验、实训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实训教学是对学生进行合理的智能结构培养和综合素质训练的重要教学环节之一,与理论教学相辅相成。它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使学生了解科学实验的主要过程和基本方法,加强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观察能力、动手能力、分析能力和独立工作能力、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主动研究的创新精神。

第二条  实验、实训课是学生必修课程之一,不得免修,成绩考核不及格,必须重修。

第二章  实验、实训教学组织与实施

第三条  实训中心及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计划要求和课程标准规定的内容、学时,开出基本教学实验,有条件的应增开选修实验。

第四条  对实验内容较多和各个实验内容之间联系较强的课程,可以单独设立实习周。但必须纳入教学计划并具有完整的课程标准、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及必备的设备条件。

第五条  所有教学实验、实训,都应编写实验教材或指导书。实验指导书应说明本实验的目的要求、原理、步骤、方法和注意事项等。自编或改编的实验教材、指导书,需经教研室讨论审定后,方可使用,并在开课前发给学生。

第六条  积极进行实验、实训教学改革,更新实验内容。对基础课和技术基础课实验努力做到1-2人一组、单独操作。多人一组的实验应轮换操作,使学生得到全面训练。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实验开放教学。

第七条  每学期的实验、实训教学计划安排表,是落实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的具体体现,实训中心要根据任课教师的授课计划统筹安排,落实实验、实训项目的进度计划,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上报实训中心备案,实训中心要保证按计划进行实验教学,不得随意更改或撤销,需要调整时,必须办理调课手续。

第八条  实验技术人员必须做好实验前的准备工作,检查仪器设备、材料是否完备。对本学年首次开设的实验要求指导教师试作,对首次上岗指导的教师要试讲,每次实验前,指导教师要进行预做,并写出教案。

第九条  指导教师应认真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扼要讲明与本次实验有关的理论知识、实验方法、操作技能、注意事项,要注意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优良的学风。

第十条  实验中,指导教师应随时注意指导学生进行正确的操作,注意审核学生的实验结果,并在原始记录上签字。对实验操作及实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认真纠正或责令其重做。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应认真全部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并令其重做。每次实验按班级取5份实验报告交实训中心存档。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认真预习、写出预习报告,经指导教师检查合格后,方准进行实验;在进行实验时,要保持实验室安静整洁。

第十三条  学生应按照教师编组进行实验、实训,严格遵守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仔细观察实验现象,认真做好实验记录;要爱护公物,节约实验材料。完毕后要按照要求认真整理好场地和器材,经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离开实验室,如发现有损坏仪器或私拿公物者,当即予以追究。凡违章操作或因其他主观原因损坏仪器设备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并照章赔偿。

第十四条  学生实验、实训报告应按统一规格书写,要求表达清楚、图表准确、字迹工整、清晰,原始数据齐全,数据处理准确,讨论和分析问题简明扼要,并按教师规定的时间送交报告。

第十五条  因故请假的学生必须补做。具体补做时间由学生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及实训中心同意后安排,否则该次实验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六条  每次实验、实训后,指导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应认真填写实验日志,检查、登记实验设备完好状况及材料消耗情况。

第十七条  各教研室、实验室要定期进行实验、实训教学总结,开展实验、实训教学方法的研究,交流教学改革的经验、教训。

第三章  考  核

第十八条  每次实验、实训成绩,可根据预习情况、实际操作、动手能力、科学态度、实验结果、实验报告等方面按百分制或五级分制综合评定。期末成绩由任课教师按每次实验综合评定,成绩记录交实训中心存档。

第十九条  单独设课的成绩,若进行期末考试应以实验操作为主,最后评定成绩时,平时和期末考试比例为6:4。未单独设课的实验、实训成绩,按实验学时数占总学时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实验、实训成绩不合格,不能参加所属理论课程的考核。

第二十条  实验、实训课不及格必须补考。缺课1/3,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该课成绩为不及格。

第四章  检查与评价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实训教学质量的检查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实训中心主任应经常深入实验、实训教学现场检查本规范执行情况,有计划地组织实验课的观摩教学和经验交流活动,认真做好记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下一条:实验实训室开放管理办法